【終極上訴】查冊作報道虛假陳述罪成 蔡玉玲上訴至終院押後裁決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05/03 12:36

最後更新: 2023/05/0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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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蔡玉玲今到終審法院應訊。(陳國峰攝)

港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於調查元朗7.21事件而作車輛查冊,被裁定2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早前被駁回定罪上訴後,今(3日)上訴至終審法院。蔡一方陳詞指,相關規例欠缺字眼支持,故未能賦權運輸署署長拒批證明書,又指蔡曾在節目中展示她於網上申請相關證明書,反映蔡並非明知而作虛假陳述。律政司一方則指,調查報道並不在交通及運輸事宜之內,另確認若涉及警方調查,或是事故傷者則可以查冊。法官聽罷陳詞後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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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蔡玉玲,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控罪指蔡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1輛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虛假表示申請書以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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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早前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被駁回,其後向終審法院申上訴許可獲批,終院今展開聆訊。律政司一方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蔡一方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

蔡今早亦有到庭旁聽,蔡於庭外表示會以平常心看待上訴結果,指上訴是因「覺得應該做就去做」。

蔡一方提出兩項爭議,包括《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下稱規例)第4(2)條,運輸署署長能否就申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為由,拒絕批出提供有關證明書;以及在署方拒絕批出申請證明書下,如何詮釋「交通與運輸相關事宜」,如是否包括申請人就涉及「在道路上使用車輛」而進行的新聞調查。

蔡一方陳詞指,蔡當時正進行調查採訪,當中疑涉及有車輛被用作犯罪用途,運用武器以毆打他人,遂透過網上表格作查冊申請。蔡一方指,律政司一方爭議傳媒不可取得車輛登記冊的資料,惟規例第4(2)條的詮釋廣泛,難以一概而論。

蔡一方又指,規例第4(2)條亦欠缺相關字眼支持,故未能賦予運輸署署長權力拒批證明書。法官問及,若涉及以虛假名字作出申請,運輸署署長有否權力拒批證明書。蔡一方則指,若運輸署署長得知申請用作犯案下,則有權拒批證明書。

蔡一方續指,車輛登記冊亦不會披露所有當事人的資料,僅有名字、電話及地址,而且《個人私隱條例》對傳媒有所豁免,故本案並未有存在任何私隱情況。

蔡一方指,本案涉及記者希望調查事件,明顯是歸納於交通與運輸事宜之下。法官問及,若是娛樂新聞又是否在列?蔡一方則指,在這個例子下的理據會較為薄弱,重申社會需要傳媒作監察者,有權調查車輛,例如傳媒可從官員擁有多部車輛,揭發官員收入與官職不符。

蔡一方又指,調查採訪存在已久,蔡亦明顯地在其節目中展示她於網上申請相關證明書,並使用其真實身份,反映蔡並非明知而作虛假陳述。

律政司一方則陳詞指,交通及運輸事宜需視乎申請人如何使用資料,調查報道並不屬於上述要項。律政司一方於法官提問下確認,若涉及警方調查或是事故傷者則可以此查冊。

法官問及為何採訪活動不屬交通及運輸事宜,律政司一方指,表格內的字眼僅與交通運輸相關,需視乎背後事件,又指即使記者報道內容與交通相關,並不能以此要項作陳述。

法官又質疑律政司為不斷收窄條文範圍以作檢控,律政司一方則澄清未有收窄條文範圍,採訪工作並不包含在交通與運輸相關事宜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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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